- 法规标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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