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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