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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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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1年第9号


为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11月23日


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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