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13届]第39号
- 生效日期:2016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3届]第39号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5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计,以及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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