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黄河防汛职责的通知
- 制定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5日文书字号:泰政办字〔2022〕39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黄河防汛职责的通知
泰政办字〔2022〕39号
东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黄河防汛职责》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黄河防汛职责
(一)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等法规的宣传、贯彻。组织监督落实法规政策,开展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协调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快黄河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尽快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维护黄河防洪工程体系良好状态,保持河道行洪能力,协同推进黄河防洪非工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黄河洪水防御能力。
(三)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指挥及办事机构,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协调解决黄河防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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