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关于请求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答复
- 制定机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21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关于请求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答复
陈秋莲同志:
您好,您来信反映关于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仍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开网显示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来信后,我院及时进行核查,并与您取得联系进行反馈,根据您提供的(2015)南法执字第00197号执行案件及身份证号码信息系统查询,2015年7月3日,南县人民法院将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在您履行完毕相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由于当时处于系统合并历史数据迁移时期,南县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失信屏蔽操作,后南县人民法院及时联系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了案件信息迁移问题,并完成失信屏蔽操作。经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开网,无您失信记录显示。现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