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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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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 制定机构:贵州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黔财税〔2019〕25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19〕25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4月28日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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