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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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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9月21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突出重点、综合减灾的原则。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大数据、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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