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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