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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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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3日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丽、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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