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文书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号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7月21日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公安、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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