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在本省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在本省范围内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信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其他职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地方铁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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