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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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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 制定机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和应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多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客观、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手段采集社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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