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7日文书字号:〔2021〕第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2021〕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05月17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十四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8号)
二、《兰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兰政发〔2000〕73号印发,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三、《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3号)
四、《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6号)
五、《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7号)
六、《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号)
七、《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8号)
八、《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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