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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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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1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效地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刑事调查、起诉或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协助。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刑事系指涉及缔约双方各自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调查、起诉或诉讼。

三、协助应包括:

(一)送达文书;

(二)向有关人员调取包括陈述在内的证据;

(三)提供资料、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查找或辨认人员或物品;

(五)获取和提供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六)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

(七)安排在押人员和其他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

(八)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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