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18年12月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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