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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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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
  • 发布日期:1988年04月08日文书字号:第〇0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07-06-18
查看 第〇0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公布
查看 2007年06月18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8日)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一条

图案和名称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85)国烟专字第26号、34号及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文字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 ...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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