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7日文书字号:闽农规〔2021〕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闽农规〔2021〕6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对《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与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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