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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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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1日文书字号:长府发〔2022〕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打造“三强市、三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市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旅等产业集群,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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