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鲁财资环〔2020〕1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0〕19号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海洋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和《******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8〕28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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