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2020〕1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健全省级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审批与信贷融资落实方面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充分发挥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和薄弱环节的关键支撑作用,定期发布项目清单,开辟前期和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建立项目前期审批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同联动机制,打通重大项目前期审批与信贷融资落地难点堵点,切实解决重大项目融资难、融资慢难题,为全省“六稳”“六保”工作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对标国家重大战略和投向,围绕推进“一优两高”,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综合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聚焦难点,合力攻坚。准确把握前期审批与信贷融资落实难点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能作用,形成攻坚合力,打通项目前期审批与信贷落实“末梢堵塞”。
健全机制,提高效率。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明确项目前期审批部门与金融机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协调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重大项目审批和融资效率。
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按照金融机构自主审贷、自主放贷原则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强化风险管控,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重点任务
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和信贷融资落地堵点难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着重从用地、规划许可、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推动重大项目高效审批和融资落地。
(一)定期发布重大项目清单。
1.建立重大项目计划清单。按照省政府关于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地各部门,按季梳理提出全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报请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
2.开辟前期审批绿色通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前期审批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开展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
1.缩小用地预审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合并预审选址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扩大省级预审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用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要求,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未利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5.部分项目可分段报批。(1)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要求,公路、铁路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州)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按批次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2)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要求,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用地原则上应一同报批,但对于施工工期较长的水利水电项目,可根据建设工期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水利线性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引、调、排、灌工程等水利设施)用地,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报批。
6.部分项目可先行用地。(1)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要求,国家重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因工期紧急需开工建设的,在用地通过预审、项目可研批复后,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在设计审批部门确认工程选址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并办理先行用地。(2)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许可管理,保障重大项目实施。
1.规范规划许可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不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规划许可。
2.优化规划许可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委托地方许可事项。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且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提速环评审批。
1.推进环评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类分行业分项目推进环评差异化管理,对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以及属于“生态、循环、数字、飞地”四类经济形态并且急需建设的项目,疫情期间可采取先报备、后补齐的方式进行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确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可以先行容缺受理办理。
2.精简环评审批手续。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疫情期间对部分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3.定期发布环评正面清单。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发布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行业管理清单。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大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1.建立绿色授信审批通道。对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的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应遵循自主审贷、自主放贷的原则,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提高授信审批和信贷投放效率。
2.落实用地和规划融资政策。对适用建设用地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的项目,应视同项目符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具备贷款发放条件;对适用分段报批建设用地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在分段报批范围内提供信贷支持;对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的项目,金融机构应视同项目符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具备贷款发放条件;对不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贷款发放条件。
3.优化环评融资程序。对适用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将项目环评审批文件作为信贷条件。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省内各金融机构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定期发布重大项目计划清单,并梳理汇总前期审批与信贷融资存在堵点问题项目,建立工作台账,逐项细化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实行清单销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召集项目审批部门、省内金融机构及项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审批和信贷融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政银企多层级调度机制,对项目前期审批推进和信贷融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并定期向相关地区、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通报项目推进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四)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调度项目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和信贷融资落实缓慢、推进不利的单位和项目进行督办,全力推进项目审批制度优化和信贷融资高效落实。
(五)建立审批联动制度。建立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前期审批部门,以及各地区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审批联动工作机制,提速项目前期审批和融资落地,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达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及省内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项目审批和融资落实工作,按照省级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要求,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与融资协同推进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抓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政银企沟通交流长效机制,实现相关部门审批信息、金融机构融资信息互联互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强化部门协作,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建立台账、动态跟进,集中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和信贷融资堵点问题,努力形成政银企有效对接、协同发力、全面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项目用地预审与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有新规定的,省级相关前期审批部门要及时按照新规定执行,确保工作有序接续。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好“审批破冰”和“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聚焦项目审批和信贷融资落地难点,逐项提出解决措施,逐级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全面提升审批效率。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举措,简化优化审贷流程,制定出台差异化信贷政策,积极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为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提供金融支撑。
(四)加大督导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协调牵总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指导,提速项目前期审批效率,推动重大项目融资及早落地。金融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引导省内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项信贷规模、专门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等机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担保增信要求,加大信贷投放,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