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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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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藏财税〔2019〕14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14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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