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