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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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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14届〕第十二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4届〕第十二号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11月15日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辽宁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竞争政策、竞争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重要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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