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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辽宁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竞争政策、竞争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重要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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