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主要是行政处理,辅之以民事处理。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二是对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经济赔偿。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这些事件虽然不多,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因此,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此,工会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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