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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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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文书字号:青政〔2021〕4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2021〕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根据城建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生产经营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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