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 制定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7日文书字号:国函〔2024〕2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7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23〕1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聚焦建筑、交通、产业三大关键领域,强化能源、生态、文化三大重点支撑,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北京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国土空间利用格局,使北京城市副中心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践行地、绿色发展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区、绿色技术示范应用创新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引领区。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协调合作,确保《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好指导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指导服务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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