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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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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2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3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舜耕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舜耕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以大通区九龙岗镇的小东山为界,西以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的小火山为界,南北以沿山路为界;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风景区内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风景区规划的实施,将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建立风景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风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大通区人民政府、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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