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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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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08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仲裁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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