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遵循严格管控、综合治理、尊重民俗、合理引导的原则,鼓励不燃放或者少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建立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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