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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12月7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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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12月7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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