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粤高法〔2020〕34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
(粤高法〔2020〕3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省法院陈明蔚,020-62620923。
省司法厅黄统,020-86351132。
特此通知。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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