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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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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第34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07)第34号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 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四次会议通,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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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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