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铁路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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