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制定机构: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文书字号:渝财规〔2023〕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渝财规〔2023〕7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