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8月29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与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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