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1日文书字号:青建办字〔2021〕1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意见的通知
青建办字〔2021〕12号
各区(市)房屋、物业管理部门,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税务局,各区(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支行,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发展,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就近、熟悉、可靠的服务优势,方便业主进行房地产交易,提高交易安全程度,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 9 号) 等有关规定 , 现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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