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14届〕第七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4届〕第七号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9月27日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推动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促进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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