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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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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制定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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