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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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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总政治部
  •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1982)政干字第412号
  •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14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82]政干字第412号 1982年12月14日)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干部离休之后,原则上是就地安置。但也有少数同志由于种种原因,要求作跨区安置。几年来,各单位为解决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做了大量工作。为继续做好这一工作,现将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安置去向,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已有规定。由于目前跨区安置有些实际困难,可先解决那些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妇分居两地的,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和军职以上干部急需作跨区安置的问题。其他需作跨区安置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安置。

二、跨区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接收单位安排住房。干休所有空房的和已为离休干部新建的住房,可优先安排。有条件买房、自建房屋的,应予批准,但不得超过标准。有统建任务的单位,可在统建房内安排。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总部拨给。总政治部每年召集一次会议,由跨进、跨出单位共同协商跨区安置名单。已商定接收安置的,建房计划指标,列入接收单位下年的建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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