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文书字号:鄂财税发〔2022〕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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