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5日文书字号:医保办发〔2025〕13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25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现将《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流程,现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以下简称“即时结算”)是指按照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相关要求,通过压缩结算时间、推进逐笔申报拨付、按月预拨等创新路径,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资金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部门通过不同路径与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即时结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基本医保基金,包括职工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基金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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