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文书字号: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0月2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完成示范创建目标任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突出公共性、实效性、创新性、示范性,管理规范、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形成典型服务模式,能够为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包括平台和基地两种类型: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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