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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