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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4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5年10月27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2004年08月28日发布,2004年08月28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2004年0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07月01日生效) (1993年12月29日发布,1994年07月0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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