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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6月29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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