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