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林木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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