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