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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01日生效) (1996年08月29日发布,1996年1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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